最近,浦江、乐清等地政府放下架子,推行“模拟拆迁”来应对“拆迁难”,受到拆迁户们的欢迎(见9月1日《现代金报》)。所谓“模拟拆迁”,就是先确定模拟拆迁区块,和拆迁户谈“恋爱”,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给予解释、说明和解决,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拆迁之前,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愿签订拆迁安置意向书,最后拆迁主管部门才正式发出拆迁公告。 “模拟拆迁”是工作方式的一种改进,但只是一种有限的进步。相比于过去先发拆迁公告,再做拆迁户思想工作、最后签订拆迁协议的做法,政府的姿态低了,问题暴露在拆迁之前,矛盾解决在萌芽之际,这当然是好的。毕竟,“先恋爱后结婚”相比“先结婚后恋爱”要自然得多。然而,这种做法并不能将各种矛盾完全解决在拆迁之前,报道中也说,是“等到90%以上的拆迁户都满意了”再“结婚”。显然,剩余的10%恐怕依然是工作的难点。方式方法是重要的,但方式方法的改进并不是治本之策;在程序正义有了一定的进步之后,实质正义问题并没有解决。 强行征地、强制拆迁,公权力滥用得离谱,关键是政府的“伪公共利益”在作祟——其实就是一班政府官员的小集体,为了自己外在的政绩利益和内在的金钱利益在使蛮劲。各级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,往往都有自己的拆迁公司或拆迁事务所,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或拆迁单位承担的拆迁活动。平常办事看来懒散的政府官员对拆迁这种“麻烦事”如此来劲,原动力就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巨大利益;而把经营性用地弄成公益性用地来强制征地拆迁,利益自然就更大了。利益这个蛋糕本身是有限的,有人多拿了必定有人少拿,被拆迁者能获得多少是可想而知的。比如在浙江,“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或安置的情况,拆迁超过两年仍未安置的问题普遍存在,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拆迁5年了仍未安置的现象”。 城里的“拆迁难”到了农村,则多表现为征地纠纷。农民那“集体所有”的土地所有权,在现实操作中是虚置的;农民依靠土地使用权来创造财富,但“使用权”在实际的征地行为中是虚弱的、不堪一击的。现代产权理论越来越倾向于将财产权定义为控制权——谁拥有控制权,谁就拥有实质的产权。但在征地圈地行动中,农民对土地的控制权是十分虚弱而缥缈的。 英年早逝的经济学家杨小凯,在研究土地制度与宪政基础关系时,回顾了英国的圈地运动。他惊奇地发现,英格兰早在16世纪的圈地过程中的公正程度,就足以让21世纪的中国人汗颜。在英国圈地的制度安排中,主要方式有两种——协议圈地和法案圈地;国会主导的法案圈地,则通过专员制度保证圈地过程公正而有效地进行。杨小凯说,应强调指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主导作用,“政府的公正,直接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”(见8月11日《南方人物周刊》)。 英国的情况告诉我们:土地控制权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制度公正、正义地安排。至于19世纪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为建行宫,强行“拆迁”人家的小磨坊而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必须“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”,从而使那座小磨坊成了国家司法公正的象征的著名故事,更是让人明白:一个人的力量为什么会强大。有了公正的制度安排,那么,我们的政府也就用不着通过什么“模拟拆迁”费心费力地“先恋爱后结婚”了。而如果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,那只有让使用土地、拥有房产的“虚拟主人”,举着一本薄薄的《宪法》,颤巍巍地站在隆隆开来的推土机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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